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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贵州省第二批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节选(一)

整蛊専家 2022-6-20 09:50 725人围观 安危头条

典型案例一:郑某飞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初,被告人郑某飞受他人邀约前往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同年10月中旬,郑某飞利用“陌陌”聊天工具认识了境内被害人陈某芬。逐步获取陈某芬信任后,郑某飞引诱陈某芬在一款虚假网络投资平台上进行投资,致使陈某芬先后被骗人民币10000元。同时,经郑某飞要求,陈某芬邀约被害人陈某富参与投资,导致陈某富被骗人民币45000元。郑某飞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2021年8月4日,被告人郑某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芬、陈某富全部损失,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5000元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郑某飞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郑某飞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郑某飞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持续保持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压态势,境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空间受到极大挤压,不法犯罪分子转而在境外进行犯罪活动,针对境内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毒瘤,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必须予以严厉惩处。本案中,被告人郑某飞在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依法予以严惩。郑某飞能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其认罪悔罪态度真诚,法院依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在此,法院正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不要误以为境外是法外之地,打击盲区;如执迷不悟,心存侥幸,必将难逃法网,遭到严惩!

典型案例二:陈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境外参与候某飞、何某等人成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针对境内群众实施“杀猪盘”诈骗活动,并担任该诈骗犯罪集团“国宝组”组长。该诈骗集团通过抖音、快手等社交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以“谈恋爱”方式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以“炒股票、外汇”等为由,诱导被害人进入诈骗集团操控的虚假网络投资平台投资,进而实施诈骗。

2020年12月,被告人陈某管理的组员王某利用抖音软件添加被害人韩某艳后假借与其网恋。逐步取得韩某艳信任后,陈某引诱韩某艳在该诈骗集团操控的虚假网络投资平台内以投资理财的方式骗取韩某艳人民币345900元。

期间,陈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5000元。2021年3月19日,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345900元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陈某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还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对此,全省法院始终坚持将跨境网络诈骗作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点,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陈某等人实施的即是典型的“杀猪盘”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社交网络以“谈恋爱”方式逐步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引诱被害人在虚假网络投资平台内投资理财,进而骗取财物。此类诈骗中,犯罪分子通过情感经营骗取受害人信任以后再实施诈骗,往往具有较强的迷惑性。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群众,进行网络活动时要提高警惕、理性对待、认真辨识,不要轻信在网络中认识的陌生人,尤其不能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重要信息,警惕对方提出的任何转账要求,避免误入骗子的所谓“感情”圈套,进而遭受财产损失。

典型案例三:程某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4日至27日期间,境外诈骗分子白某、高某阳采取虚构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人助理”、“某市公安局民警”等身份,从境外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王某仙、雷某珍,以被害人涉嫌刑事犯罪,须冻结其银行账户进行调查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银行账户内钱款转至指定账户。期间,被告人程某受高某阳、白某指使,持虚假执法证件前往被害人住处,以协助被害人转款为由诱骗被害人将其银行账户内的钱款转至指定账户中,骗取王某仙人民币380000元,骗取雷某珍人民币70000元。

程某在对被害人王某仙实施诈骗过程中获取了王某仙的银行卡,并从高某阳处获取了取款密码。9月26日,程某持该银行卡在ATM机上分11次支取卡内现金共计40000元存入白某、高某阳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450000元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程某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非法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后进行冒用,取款40000元的行为,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宣判后,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是近年来高发频发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之一。此类犯罪中,犯罪分子利用群众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担忧卷入刑事案件的心理,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帮助保管银行卡资金、调查刑事案件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此类犯罪不仅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公信力,必须予以严厉惩处。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即是通过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等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其钱财。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群众,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必须依法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不会通过电话“接管”“查询”银行账号,当遇到此类情况时,务必提高警惕、切勿轻信,以免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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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整蛊専家 来自: https://bx365.ph/262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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