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被害人自杀身亡,卖号者该当何罪 近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该案被告人开设“工作室”注册大量微信公众号和企业微信号,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等活动,从中牟利。其中一名被害人被骗“投资”9万余元后,因负债过多自杀身亡。最终,法院判处该“工作室”成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明知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仍大量出售公众号。 2019年6月起,庄某开办了一家专门从事注册、贩卖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号的工作室,先后招募多名成员加入。该工作室成员使用自己及亲友身份证在网上实名注册大量营业执照,再利用已注册的营业执照申请微信公众号,并帮助更改微信公众号管理员、授权生成企业微信号出售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锡山法院认为,本案中,庄某等人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推广等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判处庄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追缴庄某等人非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承办法官表示,随着相关网络产品的不断出现,诈骗手段和方式不断升级更新,“杀伤力”不容小觑。因此他提醒,微信用户在阅读某些企业微信、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前,先要了解其认证主体资格。更重要的是,对一些陌生的网络链接、要求提交个人私密信息的行为等均需提高警惕,最大程度确保个人信息及自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所谓免费午餐都是提早预设的‘陷阱’,切勿相信陌生网友所说的‘投资理财’‘稳定盈利’‘高额报酬’等信息,不要轻易点击和扫描不明链接及二维码,更不要轻易给他人转账汇款。避免投机取巧的心态,才能保护好个人的财产。”法官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