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儋州两男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向其出售电话卡。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被告人符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符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符某甲违法所得50元、被告人符某乙违法所得20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帮助,其中,符某甲参与诈骗数额388599元,符某乙参与诈骗数额999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为诈骗分子提供电话卡,未分得赃款,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该案也系诈骗分子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依法可对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从重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后被告人符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符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电话卡、手机卡,应以诈骗的共同犯罪论处。原判认定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海南二中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