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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法院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能否提供网络账号为电信诈骗团伙进行结算服务?

厌恶人心 2022-1-20 11:08 940人围观 安危头条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的资金,仍然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帮助参与收款转账,并形成了以张某甲、张某乙为组织者,其余16人为参与者的收款转账团伙。为便于交流、管理和接收结算资金,张某乙应张某甲的要求组建了一个名为“木头群”的QQ 群,参与收款转账成员在群中看到需要账号收款的信息后,便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账户发到群中,之后又将收款转账发到群里。期间,张某甲负责对该团伙成员接收资金后是否足额转出进行监督,与张某乙核算提成;张某乙负责管理其所邀约成员,对各成员接收转账资金进行统计并计算出提成,再与张某甲核算提成后将提成支付给各成员。其中,张某甲按其与上线的约定获得利益,张某乙按该团伙所有成员收款转账总金额的2%提成获利,其他参与者按各自收款转账金额的2%提成获利。经统计,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该团伙成员累计接收结算资金6214775.4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14人为他人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接收结算服务,牟取非法利益,接收结算金额均达20万元以上,1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作用大小,分别对14名被告人判处十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0元至60000元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也全部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被告人人数较多,且被告人之间大部分是认识的朋友、亲戚关系,之所以参与其中,主要还是因为贪图小利,以为只是帮忙转一下钱,不会有太大的事。虽然知道钱的来路不明,是违法的,但抱着侥幸心理,仍积极参与其中。电信诈骗团伙为了逃避打击,会想方设法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交易,如果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等提供给诈骗团伙进行转账等结算服务,就必然会沦为诈骗团伙的帮凶,受到刑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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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厌恶人心 来自: https://bx365.ph/184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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