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宙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分别判外被告人曹某某龚某某,基某某八年十个月至四个日不等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外10.3万元至2000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明知微信昵称“天天”的人(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仍与“天天”约定以3000元每套卡的报酬帮助其收购银行卡。”天天”要求曹某某安排人员检验收购到的银行卡能否使用,并相保银行卡内流转资金不被卡主取走,被告人谌某某受曹某某安排负责接收曹某某邮寄的银行卡,并负责验证银行卡能否使用,将验证可以使用的银行卡交给“天天”,”天天”收到银行卡后与曹某某结算报酬,曹某某承诺给予某某每月8000元工资,被告人聂某某,龚某某,谌某某通过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以及收购他人办理的银行卡转卖给曹某某等方式赚取差价。 曹某某通过收购银行卡转卖给“天天”,非法获利23万余元。4名被告人向“天天”所售银行卡,其中验证通过能够使用 本室中4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实施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流转,情节严重,其行为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