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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P图转帐回执三次“骗炮“后,失足女将其手机拿走!男子报案

炽热旳缠绵° 2021-6-27 20:19 648人围观 安危头条

男子P图转帐回执三次“骗炮“后,失足女将其手机拿走!男子报案

男子三次“骗炮“后,失足女忍无可忍将其手机拿走,并留下字据,让男子付清嫖资赎回。

近日,牡丹江男子高某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声称手机被人偷走。根据高某本人提供的线索,警方找到拿走高某手机的女子郑某。据郑某供述,两人于5月份微信认识。

某天,高某提出想与曾经在KTV上过班的郑某发生性关系。郑某同意,但是要多点钱,高某随即答应给郑某一万元。高某之后通过软件P了一张假的ATM转帐回执拍照给郑某,并向对方解释说ATM转帐需要24小时才能到帐。于是,郑某信以为真。觉得对方出手大方,欣然前往与高某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

之后,高某又解释说转帐错误,钱已退回。但现在家里需要用钱为由,要郑某再等等。并要求郑某再陪他一次。郑某又一次选择相信了高某。于是两人又一次发生性关系。

不久后,高某又以转帐为由第三次与郑某发生了性关系。已经没有耐心的郑某,在临走前,趁高某熟睡之机将他的手机拿走。并留下字条,要高某拿一万元来换回手机。

高某醒来后发现手机不见了,遂发生了开头那一幕。见到警察后,天真的郑某居然想通过警方帮其追回嫖资一万元。

一、郑某构成盗窃罪么?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郑某将高某手机拿走的目的仅是让高某支付所答应的一万元,并没有盗窃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盗窃罪。

二、郑某、高某构成嫖娼卖淫么?

卖淫嫖娼是指与不特定的异性、同性,以金钱为媒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高某虽未支付嫖资,但二人从主观上已经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共识,并发生了性关系。因此,依法可认定为卖淫嫖娼。

最后警方以卖淫嫖娼将二人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结语

高某的行为固然可耻,可郑某也有不妥之处。年纪轻轻,不思进取,想着以色换财,终究落到一个人财两空的下场。根据二人多次卖淫嫖的情节,两人除了要拘留10-15天之外,还要缴纳5000元以下的罚款。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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