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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朋友圈诈骗、为网络赌博洗钱…济南历城法院通报一批反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予了故人 2021-6-26 16:47 744人围观 安危头条

利用朋友圈诈骗、为网络赌博洗钱...济南历城法院通报一批反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已成为“社会公敌”。2018年以来,济南历城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19件,犯罪分子39人,涉案金额25080303元。通过法律手段的制裁、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达到制裁一人,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6月23日上午,济南历城法院通报一批反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案例一:梁某某利用社交软件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梁某某通过QQ群发布有商务礼仪活动需要兼职模特并自备礼服等虚假信息,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推荐所谓“礼服出租商家”,然后其再冒充“礼服出租商家”以收取“礼服租金”及“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款项。梁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先后作案18起,诈骗款项共计8214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梁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信息社会,微信、QQ等社交软件的使用率极高,人们也经常通过此类软件购物、发布广告、寻找工作等。不法分子也越来越多的将之作为犯罪工具实施诈骗。本案中,梁某某利用社交软件,以提供工作机会为诱饵,发布虚假信息,一人扮演多种角色实施诈骗,正是利用了网络交易的隐蔽性。

案例二:杨某某利用网络游戏软件诈骗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作案手段花样翻新,形式多种多样,犯罪分子利用各类网络软件,发布刷单、提级、办证等虚假服务信息,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利用网络游戏实施诈骗行为的案件屡见不鲜,提醒各类网游玩家在通过网络娱乐的同时,也要加强自我防范,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三:黄某某以虚假网络购物实施诈骗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某在QQ 群、微信朋友圈发布卖鞋、卖衣服的广告,在收到被害人购买鞋子或者衣服的货款后,不按照约定向被害人发货,将收取的货款占为己有,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黄某某诈骗数额共计204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的主要购物方式之一,同时网络上也充斥着大量良莠不齐的平台、卖家,如果不进行甄别极易上当受骗。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要求被害人缴纳预付金、手续费、托运费等费用骗取钱款,也是常见诈骗套路。进行网络交易时,应尽量选择有资质可靠的购物平台,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付款最好通过可靠的中介机构,不要直接把钱转入对方账户,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案例四:王某某等七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王某某经营一家为上游客户提供网络支付结算服务的公司,为需要网络支付结算的网站提供支付接口。王某某等7人在明知上游客户可能从事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服务,并注册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支付宝账号及银行卡等,同时进行程序开发和运营。犯罪资金通过王某某等人提供的接口,最终进入上游客户指定账户,期间王某某等人扣除一定比例的利润。2019年4月16日至5月12日、7月4日至10日,王某某等人使用的企业支付宝账号收款总金额为23 613 621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刘某某及房某某被他人以网络炒股名义骗取的59994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等七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各被告人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是网络新型犯罪活动至关重要的一环,帮助者提供的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技术支持,使网络犯罪得以顺利跨区域实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扩大。为依法惩治相关网络犯罪活动,保障网络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9年9月,最高院及最高检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着“断卡”、“清网”等行动部署的展开,“帮信罪”成为2020年以来热度较高的罪名。也提醒大家: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也会构成犯罪。

案例五:何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转移诈骗款项构成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何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法利益,与诈骗人员电话联系,帮助诈骗人员向学生、职工等群众收购大量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电信诈骗犯罪人员。待诈骗款项进入银行卡账户后,何某某安排他人持卡取款后转交诈骗人员。被害人于某某、刘某某分别被诈骗犯罪人员通过发送诈骗短信方式,以其乘坐航班因故取消给其补偿款为由诈骗钱款。涉案款项均转入了何某某向上游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又被何某某安排他人将款取出。何某某参与诈骗数额共计59735.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诈骗人员联络后,为上游诈骗犯罪提供银行账户,转移诈骗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电信网络犯罪存在作案手法隐蔽、作案目标和对象范围广泛等特点,该类犯罪中需要大量银行卡及电话卡等用于收取、转移诈骗款项,需要人员提取诈骗款项。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群众贪图小利的心理,以几十元甚至十几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给予一定报酬的方式雇用人员取现。对于这种为贪图小利与诈骗人员紧密联系,帮助转移诈骗款项的行为,依法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在此,提醒大家要提升法律意识,切莫因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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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予了故人 来自: https://bx365.ph/113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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