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辽宁沈阳警方公布了一起案例,被告人因出卖两张银行卡赚4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他们因何犯罪又获刑?有关部门对此案进行了披露。 2020年10月中旬,被告人刘某(男,27岁,本溪人)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在沈阳一银行和本溪一银行各开立银行卡账户一个,后将这两张银行卡、密码及U盾以每张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获利400元。2020年11月,沈阳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敦促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手机卡的个人(单位)注销开户的通告》后,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上述两张银行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共计38.4万元人民币。 今年3月19日,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主动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警方介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哪些行为构成网络犯罪“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