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 QQ空间
  • 回复
  • 收藏

境外诈骗数额认定难,按出境次数定罪

国内资讯 2021-7-8 12:34 912人围观 安危头条

境外诈骗数额认定难,按出境次数定罪


国内反诈赌行动正如火如荼开展,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泛亚生活》记者注意到这次颁布的意见中,有两点与以往不同,非常值得关注。


新规定数额难查证的按出境次数定罪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意见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进一步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严打电信诈骗,境内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据统计,目前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六成。 2016年,两高一部出台的意见曾明确规定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但受诸多客观因素限制,公安机关在境外通过警务合作或司法协作等方式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时面临取证难,执法难度大等难题,诈骗的数额和数量较难以认定。


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等新特点,此次《意见二》专门新增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QQ等信息发送地列为管辖范围


据了解,此次两高一部发布的《意见二》还进一步完善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此前《意见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意见明确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并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作出较为全面的列举式规定,如明确规定“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上述规定进一步方便执法办案,初步解决该类案件管辖难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呈现链条化、产业化趋势,大量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犯罪工具,微信、抖音等新型社交软件以及“猫池”、GOIP等硬件设备被用于犯罪活动,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提出新挑战。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意见二》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机卡、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时通讯信息的发送地、到达地等,“猫池”等网络硬件设备的流转地等,均纳入管辖范围,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大管辖”原则,确保顺利推进案件办理和诉讼,更加精准、高效地打击此类犯罪。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原作者: 国内资讯
TA还没有介绍自己。